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 > 正文

海运保险案例

海运保险案例

船舶保险案例分析 1、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2、一般情况下,船舶保险分...

船舶保险案例分析

1、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2、一般情况下,船舶保险分为财产的保险,费用的保障和责任的保障,财产保险和费用保障一般的被保险人都会列在合同中,纠纷最为多的就是责任保障中的碰撞责任和法律责任。

3、选择一。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5400元。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可以是所有权、使用权等。在投保时,李正同时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标的有100%的可保利益。

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

只要甲方能证明,这500辆车中有40辆是为履行乙方合同而装运的,甲方就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是被冲进水的50辆,是否全部归在乙方货物项下,不能由甲方单方面认定。

车辆的运输,从开头就要提供每辆车的底盘号,发动机号,即哪40辆是乙公司的,在提单上早有显示。除非真是 乙的40辆全在舱面,否则,甲不能这么简单处理。

甲公司以FAS条件向某国出口卡车500辆。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FOB风险转移 案例: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1、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船,而保险则由买方负责,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甚至可能发生漏保情况,由此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2、)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3、)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货物是被海水浸湿造成损失,不是因其他的因数造成的,次数与保险 范围内的责任。初审法院否定海水损毁是错误的。因此保险人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 协议的规定作出赔偿。

4、分析:1)的情况下是欺骗性质的问题 - 因为作为合约标的为50万吨的镀锌铁实际加载的旧铁桶,铁桶建镀锌铁皮,但污水,卖方撤回批准购买价格,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称,已经空了 - 这是一个典型的骗局。

5、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

6、.1.3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1.1.5 在避难港卸货。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1.2.2 抛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