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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3条

保险法第63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义务主要有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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