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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原来尚有以获取不正当利...

简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原来尚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的要求,但《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目的取消。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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